《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4月15日发布。《解答》提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以根据情节酌定赔偿50万元以上。
《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表示,伴随综艺节目的发展,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加,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也逐年递增。为了鼓励原创,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北京市高院在调研基础之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制定了《解答》,共11个条款。
根据《解答》,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综艺节目自身情况,如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还可以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侵权时间、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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