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类似句中的法规需要加书名号吗? 参照《两会开始了,新闻出版人要知道这些》中的规定:“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但使用法律简称时,可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引号。如上述的“婚姻法”表述可不加书名号。 2、三层书名号套用时,书名号如何使用是正确的? 最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中间一层用单书名号,最里一层用双书名号。如《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3、当外国人名中既有外文字母缩写,又有中文译名时,是否还需要使用间隔号? 当外国人名里外文缩写字母与中文译名并用时,外文缩写字母后面不用中文间隔号,应用下脚点(齐线小圆点)。如: ① E.策勒尔 ② D. H.劳伦斯 ③ 罗伯特•A.洛维特 ④ E.弗莱舍尔•冯•马克索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