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表明,重金属污染具有自身特殊性,它是县域工业从事生产活动所排入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因其数量或强度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并给人体健康或其他具有价值的物质带来不良影响的现象。基层环境监管即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目前“条条”、“块块”相结合的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正是导致针对重金属污染基层环保部门监管障碍、地方政府监管障碍、企业守法障碍和公众参与障碍的主要原因,而所有这些障碍和制约因素的存在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进行的、以基层环境监管主体结构改进和基层环境监管方式改进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改进,无疑是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根本路径和必然选择。为此,必须强化政府监管主体指导作用、发挥企业监管主体能动作用和增强其他社会组织监管主体促进作用;强调区域监管、专项监管、流动监管和协议监管,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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